德州市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德政办发〔2013〕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改善我市城乡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在规定的区域内无偿为国家或集体植树、种花种草、育苗、林木管护或者进行其它与绿化有关的公益性活动。
第四条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动、组织和依靠群众,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城乡结合,注重实效;
(二)实行基地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规模化;
(三)植树义务履行形式多样化。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绿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工作。绿化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在同级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城乡义务植树活动;工业、农业、水利、交通、铁路、建设等绿化重点部门应积极做好本行业的义务植树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公民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贯彻义务植树法规和政策,发动和组织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成绩显著的;
(二)履行植树义务有显著贡献的;
(三)保护义务植树成果成绩突出的。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凡在我市常住的男18至60周岁、女18至55周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为义务植树责任人,应按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棵,或承担相应劳动量的其它绿化任务。
11至17周岁的青少年,由所在学校就近组织完成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八条 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和适龄公民还可以在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指导下,以下列形式履行义务植树义务:
(一)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
(二)保护古树名木;
(三)提供车辆机具和种苗;
(四)以社会市场平均价格,出资委托专业组织履行植树义务。
(五)以发布公益广告、参与绿化宣传、制作影视文艺作品、撰写文章等其它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单位和适龄公民在房前屋后、厂区、庭院或楼顶等空闲地自愿种植人均大苗3株以上、小苗10株以上或草坪5平方米以上,经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可以视为履行植树义务。
第九条 义务植树,应主要营造国有林、集体林和开展城镇公共绿地及公益性工程的绿化。在城镇,优先安排在主要街道、河流沿岸、小游园、风景游览区等公共绿地植树造林、栽花种草;在农村,主要开展围村林、道路绿化以及生态林、水土保持林等重点绿化工程建设,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公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其他公民(含个体工商户),完成当地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每年3月为全市义务植树集中活动月。各级绿化委员会根据气候条件集中组织单位和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栽植指导。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底前应将次年履行植树义务公民的人数按以下规定报送绿化委员会。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报送,县(市、区)属以下的单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绿化领导小组报送,市级机关向市绿化委员会报送;
(二)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城镇公民(含个体工商户),由居民委员会统计,向街道绿化领导小组报送;
(三)农村的公民,由村民委员会统计,向所在乡、镇绿化领导小组报送。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情况,建立义务植树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对不报送或不如实报送单位义务植树责任人员的,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统计等部门的统计数据确定其义务植树责任人员总数。
第十三条 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绿化规划和适龄人数于年底前将第2年或者以后几年的义务植树任务下达到单位、乡、镇和街道。市级义务植树责任单位的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安排。
个体工商户、无就业单位居民等其他责任人员的义务植树任务应具体到个人,下达方式和义务劳动组织由其居住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落实。
第十四条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后,应于7日内向直接下达任务的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报送完成情况,接收检查验收,并逐级报送市绿化委员会。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将本地区的义务植树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义务植树实行建卡登记制度。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的义务植树登记卡的建立和管理工作。义务植树登记卡应逐级建立到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履行义务植树完成情况的凭据。
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格式。
第十六条 义务植树所需苗木按照下列规定统筹安排: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内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二)城镇、村屯公共绿地内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三)单位用地范围内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四)其它区域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由林权所有单位解决;
(五)因绿化任务重、资金困难、确实无力解决全部苗木的,其费用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同级人民政府酌情解决。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单位经营管理。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集体土地尚未承包到户的归集体所有。林木所有权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核发林权证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义务植树营造的林木、绿地,其使用权、所有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投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
第十八条 义务植树所栽植的树木花草,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养护,确保成活。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次年进行检查验收,凡成活率达不到85%的,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补栽补植。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所必需的业务、管理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各级绿化委员会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必须专户存储,严格用于义务植树活动,禁止挪作它用,并接受上一级绿化委员会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既不栽植树木又不缴纳绿化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义务植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责令其于下一年补栽(或完成相应的其他绿化任务),如第2年仍不完成任务的,除必须继续完成其应尽义务外,还要按当地2个工日劳动报酬,处以2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砍伐、移植义务植树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对破坏、滥伐、盗伐和擅自移植义务植树的树木花草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侵占、破坏、盗伐、滥伐、擅自砍伐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绿化委员会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义务植树组织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及挤占、挪用、截留绿化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人民解放军驻德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义务植树,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4日